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办文件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7日
  • 来源: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宾川县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216

(此件公开发布)

宾川县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云发〔202228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人口家庭发20223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云南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规定,决定从202311日至20251231日,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项目,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象资格认定

(一)一次性生育补贴

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

享受标准:二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三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

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1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宾川县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

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

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申报及审核程序

1.夫妻其中一方向子女户口登记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2.(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及公示五个工作日。

3.县卫生健康审核及在官网等法定公开渠道公示五个工作日。

4.卫生健康备案。

所需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申请时限:符合享受条件的应于孩子出生一年内进行申请,

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办结时限: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村(居)委会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公示;县卫生健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公示。

(二)育儿补助

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0-3岁)。

享受标准:800/年发放育儿补助。

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1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宾川县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

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申报及审核程序

1.凡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子女,均可享受育儿补助,育儿补助按年度一次性发放。首次申报一次性生育补贴认定后即可享受育儿补助,无需再次申报审核。

2.每年年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作动态退出处理(子女死亡、户籍迁出宾川县等情况)。

(三)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

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0-3岁)。

享受标准: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

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1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宾川县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申报及审核程序

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由省计生协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文件以实施项目的形式开展通过相关流程确定具体承办保险机构。每年根据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情况与承办保险机构据实结算。

二、资金来源和承担比例

(一)一次性生育补贴。省级按照“先预拨、后结算”原则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各州分别承担,分担比例具体为:对上一年度出生率在10‰以上的州,省级财政按照60%的比例给予补助,剩余40%由各地承担;对出生率在10‰以下的州省级财政按照70%比例给予补助,剩余30%州县2:8承担。

(二)育儿补助和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省级按照“先预拨、后结算”原则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各州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文件明确的分担比例承担,大理州由省级分担70%剩余30%州县2:8承担

三、资金发放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发放。乡镇要将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项目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上线实施,实现与金融机构网络连接、数据对接、资金直接发至符合享受对象社会保障卡,原则上在完成资格认定审核后按季度兑付发放,并推送规范性短信告知符合享受对象。同时,充分利用“一卡通”平台监测、预警、分析等功能提升补贴项目管理质效。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时,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管理乡镇社会事务办、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不按时拨付资金或虚报、冒领、克扣、贪污、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计划生育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档案管理

乡镇社会事务办、计划生育协会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日常维护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生育支持项目基本信息采集、处理、使用、安全管理及监督机制,补助档案按年度归档存储。涉及敏感信息及个人隐私信息,注意保密,不得外泄。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实施生育支持项目就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的工作部署,是推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要以此次实施为契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凝聚工作合力,从思想上、行动上深入系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讲政治的角度,始终牢记惠民生的初心和使命,将生育支持惠民政策项目全面落实到位,推动“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生育支持项目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稳步有序推进,抓好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

(三)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确认目标人群,按照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认真审查把关,确保依据标准、条件、年限严格执行,确保补助对象不错不漏,应享尽享,杜绝迟报、漏报、错报现象,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和发放资金,继续坚持资金封闭运行、“一卡通”发放的方式。要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因领导不力、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众享受政策待遇错漏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确保资金到位。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协调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及时掌握目标人数增长情况,进一步提高资金预算的预见性和准确性,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业务培训,确保乡、村级工作人员吃准吃透政策。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多形式、多维度、多途径扩展项目政策宣传。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要发挥基层政务服务窗口放大效应,多管齐下开展生育支持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切实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补贴政策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附件:1.云南省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对象申报表

2.云南省育儿补助对象退出审核表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