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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宾川县人民政府 〔2022〕 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宾川县人民政府

2022620

    (此件公开发布)

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保护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果权证登记,是指在宾川县行政辖区内种植水果的法人或自然人,向宾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其拥有的水果果木所有权或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经查证属实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签章并颁发的水果权属证明,水果权证仅证明果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主体和范围,不用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水果权证的登记遵循“自愿办理,如实申报,准确核查,高效便民”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果木权利人办理水果权证。

第四条水果权证实行单一正本管理制度,不设置副本。

第五条申请办理水果权证的果木包括但不限于葡萄、柑桔、石榴、梨、苹果、桃、枣、枇杷等。

第六条同一申请主体,最多可以办理两本水果权证。

第七条水果权证分黄绿两种,属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土地、自留地、开挖地等土地种植的水果,申请登记核发绿色水果权证;通过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种植的水果,申请登记核发黄色水果权证。两种证书除颜色不同外,效力相同。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是水果权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水果权证发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发证的申请人核发证书;

)对水果权证进行登记管理;

)对水果权证核发登记资料进行立卷归档保管;

)做好水果权证管理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工作;

)推进水果权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在水果权证登记管理中,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好审查管理的职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经果木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村民小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申请登记的地块、种植水果的权属进行审查,对审查属实的签署“申请人情况属实,申请登记地块属于本村民小组所有且无争议,目前由申请人种植经营”的审查意见,并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对村民小组的审查意见及村民小组长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经核查无异议的,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办证”的核查意见,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会印章。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的意见,以及申请办理水果权证的土地是否违反城镇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的,签署“情况属实,同意上报办证”的审查意见,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四条申请核发水果权证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国有农地或林地的,由国有土地主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对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和经营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的,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核发水果权证”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申请水果权证登记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及时为申请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果权证管理信息化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核发水果权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种植果木的土地权属无争议;

(二)地块属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承包期限内;

(三)经营用地为流转土地的,在申请办证时的承包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检审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申请人首次申请核发水果权证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初始登记后,由于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初始登记内容进行变更的登记。

抵押登记是登记人因融资需要抵押果木权利的,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的登记。

检审登记是水果权证有效期满,登记内容未发生任何变化,只对证书登记信息进行检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不换证。

注销登记是登记证书所载的果木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地块经营权流转、种植品种改变等原因全部灭失的,登记机关对登记证书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检审登记、注销登记,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抵押登记,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果木权属、果木地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查证属实的;

(三)果木已被抵押、查封或种植果木地块依法不能流转的(如防护林、公益林);

(四)已经核发了经济林木(果)权证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初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自行选择一家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

(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就测绘服务费用,测绘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不得重复登记及提供的服务事项作出承诺;

(三)由中介服务机构对地块进行测绘勘界和种植品种核定,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测绘报告,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由中介服务机构将申请人及登记地块的信息情况在地块所属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将申请资料及时报送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发放水果权证;

)登记机关留存水果权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

中介机构测绘或者公示时第三方提出异议的,由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登记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异议情形消除后重新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办证时限顺延;仍存在异议的,不予登记发证。

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果木地块现状调查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其他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地块现状图,并经四邻签字确认。登记地块属于林地、水库库区、公路管控区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书还需相关部门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办证的意见;

(五)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是否有共有权人的证明及共有权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法人或者组织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果木权利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水果权证,由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发证:

(一)申请书;

(二)承诺书;

(三)变更事由说明书;

(四)权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变更地块的,还需提交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变更地块现状图,并经四邻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金融机构提交水果权证,金融机构向水果权证登记机关出具请求抵押登记函。登记机关根据金融机构出具的抵押登记函,出具水果权证抵押的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留存水果权证,并在证书上标注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时间、经办人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偿清贷款后应当申请撤销抵押登记,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持贷款结清清单、他项权利证明、本人身份证和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在水果权证上标注撤销抵押时间、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将水果权证退还权利人。

第二十五条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水果权证:

(一)申请书;

(二)权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注销事由说明书;

(四)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水果权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检审,登记机关按照不同情况办理检审手续:

(一)登记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证书有效期顺延5年。检审时,由权利人填写检审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核实,村民委员会(社区)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且逐级签署意见后和水果权证一并提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查验后在检审栏内盖上“检审有效期至xx月”字样的印章;

(二)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登记的程序办理;

(三)有效期到期仍不办理检审手续的,水果权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水果权证的,按照初始登记程序办理;

(四)水果权证遗失的,应当在县级媒体上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后申请补证,并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

(五)水果权证严重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持水果权证到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欺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通过欺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办理水果权证的,经查证属实,已经发证的,由登记机关注销水果权证并予以公告;尚未发证的,不予发证。如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测绘报告,对出具的测绘报告负责。

第二十八条果木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种植结构改变等原因导致水果权利灭失的,权利人应将水果权证交回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注明收回水果权证的事项,并注销水果权证;登记机关发现权利人不交回水果权证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告作废。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水果权证核发、登记、抵押等工作。

第三十条申请人在水果权证登记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县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机构及人员在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7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720日。2017121日施行的《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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