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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0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宾政规〔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2〕95号)和《中共宾川县委办公室、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经济林木(果)权证核发及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宾办发〔2013〕12号)精神,我县于2013年组织开展了对全县种植水果面积核发水果权证工作。为加强水果权证管理,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2日印发了《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宾政发〔2017〕53号),同时明确《暂行办法》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现由于原印发的《暂行办法》有效期已过,全县水果权证核发工作因缺乏政策依据已暂停办理,但县内广大种植户、涉农企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强烈要求尽快恢复水果权证办理,以解决抵押贷款难题。为有效解决好全县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对水果权证的需求,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宾川当前实际,制定了《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2条,是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对办法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补充,修改的情况如下:

(一)标题:《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删去“暂行”二字,因暂行办法已试行3年,且有效期已过,改为《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后有效期可达5年。

(二)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废止。

(三)第八条删除“并将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纳入财政预算无依据,不可行。

(四)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宗地”(共11处)改为地块,因“宗地”多指建设用地。

(五)第十二条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印章前加“加盖”二字,以统一表述方式。

(六)第十七条最后一段和第二十八条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为“地块经营权流转”,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地面积,不能涵盖自开挖地、园地等。

(七)第二十条第一项“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改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自行选择一家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增加第二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就测绘服务费用,测绘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不得重复登记及提供的服务事项作出承诺”。第三项“申请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对宗地进行测绘勘界和种植品种核定,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将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成果资料及时报送登记机关”改为“由中介服务机构对地块进行测绘勘界和种植品种核定,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四项“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改为“由中介服务机构将申请人及登记地块的信息情况在地块所属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五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并发放水果权证”改为“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将申请资料及时报送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并发放水果权证”。第五项“登记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对异议内容复核”改为“登记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

(八)第二十七条加上“如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测绘报告,对出具的测绘报告负责”。明确申请人,中介机构的责任义务。

(九)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种植结构”改为“种植品种”,因结构表述不够准确和规范。

(十)第二十九条中“县财政、农业、林业、国土、水利、交通、住建等”改为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因机构改革相关部门名称变更,修改后与现在部门名称一致。

(十一)第三十二条加上“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1日施行的《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办法》的制定程序说明

2022年1月,宾川县水果权证管理办公室(设宾川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多年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水果产业实际,通过充分调研,对《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初步修改,并经宾川县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形成《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初稿)》,我县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网上填写问卷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函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报审稿)》。

2022年3月28日,邀请州政府法规科专家和法律顾问对《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报审稿)》进行了专家论证,根据州级专家的意见建议,再次对《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报审稿)》进行了修改。经宾川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后,2022年6月2日报请宾川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再次修改完善。2022年6月16日报请中共宾川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42次常委会审定通过,根据审议意见再次对照涉及部门的职能职责修改完善后,由宾川县人民政府印发。

综上所述,《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起草编制的,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协调一致,互不抵触。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公布日期是2022年6月20日,实施日期是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届时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相关文件:《宾川县水果权证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