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农业农村局
宾川县财政局
宾农联发〔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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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农业农村局 宾川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宾川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宾川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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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农业农村局 宾川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宾川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印发
宾川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为助力我县乡村振兴,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有助于粮油、果蔬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县、乡(镇)两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企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三)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省方案补贴范围执行,主要包括21个大类46个小类121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范围3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并根据省厅所做范围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9﹞8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三)农机创新。根据省州发布的创新产品目录和补贴标准,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云南省2024年、2025年、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
2.单机补贴限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3.补贴比例预警。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偏高的,各乡(镇)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向县购机办报告,由县级组织相关机构认定后逐级上报核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2024年—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覆盖我县10个乡(镇),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资金使用进度,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实现两年动态平衡。2024年我县可用补贴资金505.454万元,资金由县级调剂,不再分配到各乡(镇),实行“先申请录入先补贴,先申请结算先兑付”的原则,直到补贴资金使用完为止;2025年、2026年补贴资金提级发放,由州级调剂。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不超过我县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对已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范围待省级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县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使用等情况,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须上报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实施。
五、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农机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县购机办、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企业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或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的,县购机办将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鉴定(认证)证书(报告)或因违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企业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所属乡镇(户籍地或种植地)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补贴。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理补贴申请
1.购机者自主择商、择机、谈价,购机后,凭居民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原件、本人社保卡(企业银行账号),并带着所购机具和购机发票到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2.系统常年连续开放,鼓励使用“云南农机补贴”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使用手机APP提交申请信息后,购机者必须在7日之内到所在乡(镇)补充完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过期不办理的,视为购机者自愿放弃申请补贴,补贴办理机构有权将其作废删除处理,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由购机者自行负责。
3.购机者自主向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同一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机具核验
1.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进行核验,核验主体为受理补贴申请部门,即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核验地点由核验主管部门与申请者协商确定,原则上小型可移动产品到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办公(指定)场所核验,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由核验人员到现场(点)、入户核验。按照到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核验,先申请核验先补贴,后申请核验后补贴,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县农机监理部门上牌后由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核验。
2.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现场核验机具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人员要仔细核验申请补贴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配置及发票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信息一致。名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标牌,须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生产企业上传的名牌一致。
3.核验时要进行购机者、机具、核验人三合影,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202 年度补贴”标志或打上“202 年度补贴”钢印以区别年度和非补贴机具。
(四)审验公示信息
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身份证号、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
公示结束后,各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及时将受益农户《202 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202 年宾川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三合影照片、购机发票复印件、购机者本人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报县购机办办理兑款。县购机办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编制当年度《202 年宾川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附件2)和《202 年宾川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附件3)。县购机办收到各乡(镇)补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相关手续,并移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完成兑付。2024年由县级组织发放,2025年、2026年县级审核完成后由州级提级发放。
1.县级发放流程: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2.州级提级发放流程: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州财政局审核—州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县财政局应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
(六)组织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权,可依法处置。
七、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为成员的宾川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购机办,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县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领导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购机办具体负责购机补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办理。
(二)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严格落实补贴申请办理时限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鼓励农户用“云南农机补贴”APP报补,方便购机者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实现购机者线上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提高服务效率。
(三)加强培训,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对乡(镇)补贴工作人员的补贴政策和业务培训以及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性、纪律性。通过培训和指导,有效避免工作中出现各种差错,确保全县农机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县相关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范围、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相关信息。要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管,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核、公示、核验重点实施环节督导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八、其他要求
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团结协作,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县购机办认真总结补贴工作,于当年12月5日前将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州农业农村局。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政策变化以上级通知或者文件为准。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确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举报。
政策咨询:0872-714****0137
举报投诉:0872-714****1944
质量投诉:0872-714****0137
补贴资金监督:0872-714****9390
附件:1.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 年宾川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3.202 年宾川县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购机者息表
附件1
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1大类46个小类12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埋茬起浆机
1.2.2起垄机
1.2.3铺膜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玉米剥皮机
5.1.3脱粒机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3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甘蔗割铺(集条、集堆)机
5.3.2甘蔗收集搬运机
5.3.3甘蔗联合收获机
5.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叶类采收机
5.4.2果类收获机
5.4.3根(茎)类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打(压)捆机
9.1.3草捆包膜机
9.1.4青(黄)饲料收获机
9.1.5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繁育设备
10.2.1孵化机
10.3饲养设备
10.3.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1.1.2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4.1.2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3碾米机
15.1.4粮食筛选机
15.1.5磨粉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5.2.2油料锅(籽)脱(剥)壳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干燥机
16.1.3脱蓬(脯)机
16.1.4青果(豆)脱壳机
16.1.5干坚果脱壳机
16.1.6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茶叶做青机
16.2.2茶叶杀青机
16.2.3茶叶揉捻机
16.2.4茶叶理条机
16.2.5茶叶炒(烘)干机
16.2.6茶叶色选机
17.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1生胶成型设备
17.1.2生胶打包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拖拉机
18.1.1轮式拖拉机
18.1.2手扶拖拉机
18.1.3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农用运输机械
19.1.1田间搬运机
19.1.2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农用水泵
20.1.1潜水电泵
20.1.2地面泵(机组)
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平地机
21.2清理机械
21.2.1捡(清)石机
附件2
202 年宾川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申请结算单位(盖章): 单位:元(注意:此表不得公开)
姓名
县乡村
户口标识码
身份证号码
指标确认书编号
购机日期
机具品目
型号
出厂编
号[发动机号]
发票号
生产企业
经销商
数量
设备设施类实际数量
销售价格
中央金额
报废更
新补贴
额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持有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3
202 年宾川县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
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机具型号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