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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宾卫医罚[2023]第1号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

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宾卫医罚[2023]第1

余爱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西医诊疗活动案

余爱雯

余爱雯

1.余爱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2、余爱雯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3、门头“视力管家养护中心宾川形象总店”进门二楼有视力养护床六张,其中一张有病人郭玉英正在输液。有垃圾桶三个,内有针筒、输液管、棉签等医疗废弃物。 4、二楼东北角有医用方盘,内有钳缸、止血钳、棉签、注射器、左氧氟沙星、甲硝唑等。5、三楼南面有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甘露醇注射液、针水及药品若干。一输液用推车,最上面一层有一医用方盘,内有注射器一具、压脉带一根、氯化钠注射液两瓶、针头若干;有钳缸一个,内有止血钳一把,有氯化钠注射液两瓶,有消毒酒精一瓶;有生活垃圾桶一个,内有维生素C注射液安瓿瓶等医疗废弃物。经调查核实:余爱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经余爱雯确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情况下擅自开展西医诊疗活动为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定,决定予以余爱雯:1.没收违法所得收入肆仟元(¥:4000元);2.按照违法所得5倍,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照一万元计进行罚款:伍万贰仟元整(¥:52000元);3.没收药品器械3箱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自觉履行处罚决定,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宾川县卫生健康局2023425日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