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 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宾卫医罚[2023]第1号 |
余爱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西医诊疗活动案 |
余爱雯 |
|
余爱雯 |
1.余爱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2、余爱雯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3、门头“视力管家养护中心宾川形象总店”进门二楼有视力养护床六张,其中一张有病人郭玉英正在输液。有垃圾桶三个,内有针筒、输液管、棉签等医疗废弃物。 4、二楼东北角有医用方盘,内有钳缸、止血钳、棉签、注射器、左氧氟沙星、甲硝唑等。5、三楼南面有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甘露醇注射液、针水及药品若干。有一输液用推车,最上面一层有一医用方盘,内有注射器一具、压脉带一根、氯化钠注射液两瓶、针头若干;有钳缸一个,内有止血钳一把,有氯化钠注射液两瓶,有消毒酒精一瓶;有生活垃圾桶一个,内有维生素C注射液安瓿瓶等医疗废弃物。经调查核实:余爱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经余爱雯确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情况下擅自开展西医诊疗活动为事实。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定,决定予以余爱雯:1.没收违法所得收入肆仟元(¥:4000元);2.按照违法所得5倍,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照一万元计算进行罚款:伍万贰仟元整(¥:52000元);3.没收药品器械3箱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自觉履行处罚决定,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
宾川县卫生健康局2023年4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