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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宾卫医罚[2023]第1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

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宾卫医罚[2023]第1号

  钟继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未按照要求进行相关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西医诊疗活动案

钟继成

钟继成

2023年02月22日,宾川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陈蓉蓉、武文丽(执法证号:YDL25143、YDL20066)向钟继成出示执法证后,在钟继成的陪同下对钟继成行医点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

1.钟继成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2.钟继成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现场检查时发现患者周林香正在输液(有现场照片为证);

4.现场检查钟继成行医点进门右手边房间内摆放有诊疗桌一张、治疗桌一张、药柜一个(里面摆放西药药品若干)、躺椅两把、输液架两个。后院一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针头、注射器、棉签及输液瓶(有现场照片为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大写:叁仟元整);2.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共1箱;3.罚款人民币52000(大写:伍万贰仟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000(大写: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西医诊疗活动并予以取缔。

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半年内缴清(分期缴纳),缴至国家金库宾川县支库,进账单位宾川县财政局。

宾川县卫生健康局2023418日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