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 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宾卫医罚[2023]第2号 |
宾川县宾居镇中心卫生院(宾川县宾居镇石马村卫生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护理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宾川县宾居镇石马村卫生室 |
无 |
宾川县宾居镇石马村卫生室 |
2023年3月15日,九点半左右非卫生技术人员张家惠正在为患者高政林进行臀部肌肉注射,张家惠不能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及《护士资格证书》。 |
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现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2023年5月11日已缴纳全部处罚。 |
宾川县卫生健康局2023年4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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