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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宾)罚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3-14   浏览次数:   【字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宾)罚字〔20233

宾川宏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继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095845240A

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彩凤村委会尼萨新村

宾川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碎石加工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运营及砂石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涉嫌未批先建;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涉嫌未验先投;3、砂石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2022129日记录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提交《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声明》,明确表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宾)罚告字〔2023〕3号)、2023年3月2日《送达回证》(大环(宾)罚告送字〔2023〕3号);2023年3月1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宾)听告字〔2023〕3号)、2023年3月2日《送达回证》(大环(宾)听告送字〔2023〕3号);2023年3月3日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声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违法行为整改。

2、处以人民币叁拾捌万元(¥380,000.00元)的罚款。其中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按照总投资额400万元的2%处以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罚款;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罚款;对“砂石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罚款;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继群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宾川县金牛镇建青巷33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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