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21〕21号
大理金业肥料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蒲亨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66827751XQ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金牛镇新坪村委会官统村
大理金业肥料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均写明仅1条年产10000吨肥料生产线,但现场检查时发现有2条肥料生产 。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大理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涉嫌违法案卷》(迪庆州生态环境局检查宾川县第04号)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16日记录的《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21〕14号)、2021年3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21〕14号);2021年3月25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21〕14号)、2021年3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21〕1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建青巷33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户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