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宾罚字〔2020〕2号
云南宾川鸡足山报恩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释开耀(李月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3292405699602X7
地址:宾川县鸡足山镇鸡足山景区
云南宾川鸡足山报恩寺“涉嫌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施工建设”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云南宾川鸡足山报恩寺位于宾川县鸡足山镇鸡足山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3292405699602X7,2012年6月18日宾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关于同意设立鸡足山报恩寺为佛教寺院的批复》(宾民宗复〔2012〕12号)。云南宾川鸡足山报恩寺2012年7月初对寺院修复,2018年1月对云南宾川鸡足山报恩寺佛堂开工新建,2019年5月云南宾川鸡足山报恩寺大门开工新建,由于资金问题,建设断断续续,至今云南宾川鸡足山报恩寺佛堂主体工程和大门建设基本结束,佛堂附属工程在施工中,新建佛堂建筑面积2200㎡,新建的佛堂主体工程和大门已投资572万元;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行政执法人员2020年11月19日记录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2月2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宾罚告字〔2020〕2号)、2020年12月2日《送达回证》(大环宾罚告送字〔2020〕2号);2020年12月2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宾听告字〔2020〕2号)、2020年12月2日《送达回证》(大环宾听送字〔2020〕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处以陆万捌仟陆佰肆拾元(¥6864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户 名: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局或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