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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宾环罚字〔2022〕04号

发布时间:2022-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204

宾川县乾顺工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树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MA6PW4QM1U

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彩凤村委会大坪地村

宾川县乾顺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碎石加工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运营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3月2日,根据《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关于责令宾川县乾顺工贸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环境问题的通知》(宾生限改字〔2022〕4号),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资料提取。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涉嫌未批先建;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涉嫌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2日记录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329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2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字〔202204号)、2022329日《送达回证》(环罚告送字〔202204号);202232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听告字〔202204号)、2022329日《送达回证》(环听告送字〔202204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违法行为整改。

2、处以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伍佰捌拾柒元(¥384587元)的罚款。其中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伍佰捌拾柒元(¥154587元)的罚款;对“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叁万(¥23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回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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