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21〕24号
宾川大地制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龚存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056982410C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力角镇力角村委会观音阁村
宾川大地制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宾川大地制砖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废矿物油(HW08)未按相关规定存放,擅自在厂区存放废矿物油(HW08)(存放在2个容积为18升的容器中),在同一位置存放有6个(200升)柴油空桶,涉嫌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理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2021年1月18日记录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理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理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2021年3月16日记录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21〕17号)、2021年3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罚告送字〔2021〕17号);2021年3月24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21〕17号)、2021年3月25日《送达回证》(大环听告送字〔2021〕17号)及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处以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101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户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