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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21〕22号

发布时间:2022-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2122

宾川县康氏灰陶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继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MA6K7CHJOT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李相社区白羊村三组

宾川县康氏灰陶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设置排污口、陶砖瓦工艺品生产线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111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理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131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查。

调查核实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设置有1个污水排口,厂区清洗废水、生活废水通过厂区生产车间雨水收集沟排向外环境2、陶砖瓦工艺品生产线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理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2021年1月11日记录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理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理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2021316日记录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十一第二款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十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325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2115号)2021325日《送达回证》(大环告送字202115号);2021325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2115)、2021325日《送达回证》(大环听送字20211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四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封堵违规设置的排污口,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中的各项管理要求。

2、责令你公司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成陶砖瓦工艺品生产线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3、处以人民币贰拾贰贰仟元(¥222000.00元)的罚款。其中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21000.00元)罚款;对“陶砖瓦工艺品生产线扩建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拾万零壹仟元(¥201,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建青巷33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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