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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21〕25号

发布时间:2022-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2125

宾川县竟源制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赵竟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727286759P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金甸

宾川县竟源制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验先投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原料煤矸石堆放无防护措施;3、年产3500万片页岩多孔新型材料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理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2021年1月12日记录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理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理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宾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1年3月18日记录的《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326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书面材料,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罚告字〔202131号)2021329日《送达回证》(大环告送字202131号);2021329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听告字〔202131)、2021329日《送达回证》(大环听送字20213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十三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拟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若逾期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实施停产整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成年产3500万片页岩多孔新型材料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2、处以人民币叁拾贰万零叁仟元(¥323000.00元)的罚款。其中对“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101,000.00元)罚款;对“原料煤矸石堆放无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元)罚款;对“年产3500万片页岩多孔新型材料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元(¥201,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宾川县金牛镇建青巷33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交款后应将缴款凭据(《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第一联)交回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理龙山支行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号: 5300171607205027909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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