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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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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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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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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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云南格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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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路霖小康园1栋1单元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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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577253325 |
法定代表人 |
穆仕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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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900MA6Q0L5U6A |
违法事实及证据: 宾南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1-1分部一工区施工队云南格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大理管理处宾川管理分处的同意,擅自移动拆除大永高速公路上行线K32+500公路附属设施监控摄像头,在恢复过程中,操作不当,损坏摄像头。造成该路段视频信号无法向省联网中心、部中心正常传输视频。至2021年7月28日,维修单位明确表示无法修好该摄像头,宾南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1-1分部正式向大理管理处宾川分处提出不低于原技术标准对该摄像头进行尽快恢复。至2021年8月10日,该摄像头还未恢复数据传输。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宾川县财政局专户,账号5400001222800012,开户行:云南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街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无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宾川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宾川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宾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