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鸡足山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3-10   浏览次数:   【字体:



鸡足山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5

1.4适用范围......................................9

1.5工作原则.....................................10

2.应急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10

2.2日常管理机构.................................14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15

3.2预警.........................................16

3.3报告.........................................17

3.4毗邻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19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19

4.2应急反应措施.................................20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24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25

5.应急处理

5.1应急处理工作原则.............................25

5.2现场应急处理.................................26

5.3通报与信息发布...............................28

5.4应急处理工作评估.............................28

6.善后处理

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善后处理.................29

6.2社会救助与保险...............................29

6.3奖励、抚恤和责任追究.........................29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技术保障....................................30

7.2应急救援保障.................................30

7.3应急队伍保障.................................31

7.4医疗卫生保障.................................31

7.5经费保障.....................................32

7.6物资储备.....................................32

7.7技术保障.....................................33

7.8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33

7.9法律保障.....................................34

7.10培训和演练..................................34

7.11预案的制定..................................34

7.12监督检查....................................35

8.附则

8.1名词术语.....................................35

8.2预案解释部门.................................36

8.3预案实施时间.................................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宾川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镇域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我镇发生涉及我镇或多个乡镇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镇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镇域内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镇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镇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全镇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镇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其他乡镇。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4)霍乱发生流行,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州(市)。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本镇以及其它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镇发生或传入镇内尚未造成扩散。

7)在本镇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其它乡镇。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出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镇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镇域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在全镇范围内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

3)霍乱在全镇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或在镇内首次发生。

41周内,在全镇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全镇范围内发现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发生群体3例以上心肌炎。

6)发生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例以上。

9)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或死亡4以下。

101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病例数超过 10 例。

111个平均潜伏期内⠼/span>,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100 人以上或占在校(园)学生人数的50%以上的人群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 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12)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13)州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镇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病例未超过10

2)霍乱在镇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镇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 、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99人或占在校(园)学生人数的30%以上,50%以下人群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5)一次食物中毒30-99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6)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7)在全镇范围内发生相同症状3例以上,10例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性疾病,或群体3例以下心肌炎。

8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鸡足山卫生院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州、县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总指挥,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鸡足山卫生院、镇党政办、镇宣传办、镇纪委、鸡足山派出所、鸡足山中心校、镇经济发展办、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镇社会事务办、镇财政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林政资源管理站、鸡足山市管所等部门组成。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在鸡足山卫生院,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处理时,根据需要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2.1.2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负责对全镇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并组织实施。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鸡足山卫生院:负责组织制定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工作;组织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和调查。

2)镇党政办:组织安排全镇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3镇宣传办: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手段,及时报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心理危机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4镇纪委: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及防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5鸡足山派出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问题,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鸡足山卫生院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负责或参与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侦察。

6鸡足山中心校:与鸡足山卫生院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7)镇发展经济办: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配合做好物资储备、调运工作,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在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8)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9)镇社会事务办: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0财政所: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疫情应急处置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重点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

12镇林政资源管理站: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对野生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死亡,及时报告和送检;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13鸡足山市管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流通等环节的监管。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储备、调运、调剂。

14)其它有关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配、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级处突指挥部在省、州、应急部门或省、州、处突指挥部的指导帮助下,联合组成以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负责人为指挥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参与的现场处突指挥所,立即深入事件发生地,直接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1.4.1现场处突指挥所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组成若干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调度现场所有部门和所有资源。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决定具体处理原则和处理方

法。

3)决定现场救援队伍的具体任务安排和工作区域。

4)组织现场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

5)保证良好的现场救援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2.1.4.2在现场处突指挥所成立或临时现场负责人到位指挥前,已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救援队伍暂由事件现场最高级别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暂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

2.2日常管理机构

2.2.1人民政府作为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常设协调指挥机构,负责我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审核、决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指挥工作。

2.2.2鸡足山卫生院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应急处理工作;组建及完善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收集汇总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报告重要信息。

2.3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

鸡足山卫生院根据情况在卫生院内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其职责为: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和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各监测网络按照法定职责承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任务。

3.2预警

鸡足山卫生院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对镇内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和紧急程度,一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红色预警或橙色预警),鸡足山卫生院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报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黄色预警)由鸡足山卫生院根据信息,经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由镇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蓝色预警)由鸡足山卫生院突出建议,报镇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4)采取的措施: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和收集。

——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提供相关的防病知识。

——要求各类游艇及队伍和人员及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各种应急物资和设备。

——根据情况,必要时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

——相关部门保证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5)预警预报的解除。根据监测信息,通过分析证明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报告要求报告,发布预警警报的机构应当立即解除预警预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接触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镇人民政府、鸡足山卫生院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1)使用《国家救灾防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以及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使用传真、电话等其他方式报告。

2鸡足山卫生院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随时向镇人民政府、县卫健局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鸡足山卫生院与各相关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互通报信息。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和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 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span>

3.3.4报告原则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人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发现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卫生院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信息分析与通报工作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3次,紧急情况下每日进行。

3.4毗邻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1我镇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对我毗邻周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和分析。

2)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周边毗邻地区政府间的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建立政府间信息交换通道,保证及时获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各村(社区)卫生室、鸡足山卫生院要建立就医者中流动人口医疗信息登记制度,对就医者中流动人口主要症状、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和初步诊断进行规范登记,对发现的异常医疗信息在2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4)各村(社区)卫生室、鸡足山卫生院以及其他部门负责收集本单位及辖区范围内的疾病流行信息。重要信息要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接到报告或通报的部门应立即组织核实信息的可靠性,并按报告制度上报到上级相关部门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镇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和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遵循“三就地”原则,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件危害和影响。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确定后,政府启动相应预案,高级别预案启动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涉及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应当同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行动应急预案,卫生院在接待其它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已发生事件对本地区的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镇内发生。卫生院要服从县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地区和事件影响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一)镇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发生事故。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质检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路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质、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各村(社区)、相关站所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鸡足山卫生院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经镇人民政府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组织力量学习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全员培训,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组织对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督察和指导,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不得拒绝接诊。

4)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1)按国家级、省级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2级预案立即启动,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作。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响应

1)按国家级、省级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2级预案立即启动,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

作。

4.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由州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负责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州级应急预案。

2级预案立即启动,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

作。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1)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2级预案立即启动,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

作。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重大传染病疫情得到完全控制,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事件发生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停止发生。

3)食物中毒已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5)Ⅰ—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省级范围Ⅰ—Ⅱ级预见性预警的应急反应终止,按国家级、省级预案规定处理。

6)Ⅲ—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Ⅲ级预见性预警的应急反应终止,由原预警决定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5.应急处理

5.1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1)应急处理的现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遵循边调查、边处置、边控制的现场处置原则,实施现场救治、调查、控制措施。

2)应急处理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实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3)应急处理坚持安全第一、区域协作、分级动员的原则。应急工作以县为基础、州为重点、省为支撑。

4)应急支援中,要打破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充分考虑不同支援组织的地理、交通、资源优势,按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原则,事前确定不同事件应急资源调用序列及协作与支援关系,最大限度缩短事件现场获得应急支援的时间。为提高现场处理效率,镇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第一时间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力争处置工作和现场评估工作同步进行。

5)现场应急处理中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事件专家评估组要对事件现场的安全程度进行快速评估,在确认事件现场安全时,应急队伍才能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如事件现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高度威胁应急人员的人身安全,则现场应急队伍主要力量应安排在距离现场最近的安全区域开展工作,部分应急人员可在做好充分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小批次进入事件现场,组织将事件受害者转移到安全地区施救。

6)应急处理工作必须尊重技术业务专家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的判断权,尊重医学卫生专家对受害者的诊断权和治疗权,杜绝行政权力的干扰。

5.2现场应急处理

5.2.1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职责

1政府应急部门或处突指挥部负责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工作原则,组成现场指挥所。

2鸡足山卫生院组织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技术工作方案。

3鸡足山派出所负责组织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控制工作方案。

4)各专业技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处理作。

5.2.2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1)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指挥所可根据情况设立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救援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工作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各现场工作组均对现场指挥所负责并受其领导。

2)现场指挥所建立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和应急队伍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置中的问题。

3)现场处理结束后,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置总结报告,同时上报人民政府。

5.2.3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在传染性事件中,要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有机结合起来;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将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和尽量减轻事件损害有机结合起来,以保护未受害易感人群、未发病高危区域,以及防止事件的继发疫情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主动采取干预措施,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现场应急处理中要力争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和环境消杀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

5.3通报与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和卫生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院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2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毗邻及相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州卫生健康委报省卫生健康委后,由省卫生健康委或经省卫生健康委授权的机构发布,其他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疫情信息。

5.4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今后改进建议。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组织修订,以进一步提高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同时,形成评估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善后处理

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善后处理

1)疾病控制:卫生院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2)现场清理:由事发地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3)征用补偿: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房屋、土地等,不能及时归还和造成损坏的要依法给予补偿。采取其它应急措施或经济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给予补偿。

6.2社会救助与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医疗救治费用由事件地人民政府设立专项救助资金解决;以县红十字会为基础,建立义务助残救助体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残、受害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服务;逐渐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事件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6.3奖励、抚恤和责任追究

1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追认烈士。

2人民政府组织镇社会事务办、财政所等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镇、村、组三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提供的疫情信息、医疗资源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并实施监控。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规范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

7.2应急救援保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以现场应急救援、专业性应急救援和指导性应急救援三种主要方式进行。

2)现场应急救援。以一线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以参加现场处置、初级救治、疾病防控、分类转运等现场处理工作为主要任务。

3)专业性应急救援。以上级专业机构经过系统训练,具有一定资历和专业处置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以参与和指导下级机构的专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为主要任务。

4)指导性应急救援。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类型密切相关专业的高级专家为主,以基层应急处理中的特殊需求为导向,以专门指导下级机构解决处理疑难、复杂问题为主要任务。

5)现场应急支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原则,分级组织完成。专业性应急支援和指导性应急支援主要由省、州两级专业机构完成。

7.3应急队伍保障

1)卫生院负责组建应急队伍,组织应急队伍骨干人员的培训和应急队伍演练,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需要,对应急队伍进行有效整合,实行统一调度和指挥。

2)主要负责本辖区内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并协助上级医疗队工作。

7.4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镇范围内建成符合镇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5经费保障

1)专项资金:镇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急救援设备购置更新、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和损耗补偿等经费,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在年初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2)请求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3)应急处理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项使用、滚动结存。

7.6物资储备

1)应急医疗卫生物资(简称“应急物资”)包括应急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材料和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2)为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物资与人员同步到位,在本行政区域的相关业务机构建立一线应急物资定点实物储备制度,以便在一定时间之内(通常指在可以获得上级支援之前),能够依靠自身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独立完成一定区域、一定规模的应急支援任务。

3)在保证储备基数的前提下,一线储备物资应尽可能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周转使用,以减少物资的过期损耗和自然损耗。应急处理中的实际物资消耗,按应急处理的属地管理原则,由鸡足山财政所据实补偿;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中毒事件、放射事件、生化事件的特异性救治药品、设备和检测试剂,根据实际使用的可能性和频率,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储备,统一调配使用。

5)卫生院负责制定我镇应急物资信息储备清单,对极少使用,但又较为重要的应急物资进行信息储备。信息储备应包括生产企业、销售公司、联系方式等。储备信息至少半年更新维护一次。

7.7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保障必须坚持大卫生的观念,集中全社会的相关资源,按社会协作的形式组织。投入专项资金和争取各种项目经费,有计划的重点改善设备的配套水平,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效率。

7.8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1)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在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设立24小时接警电话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安排专人值守。

7.9法律保障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10培训和演练

1鸡足山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全医疗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应急队伍的人员规范培训,负责组织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管理骨干和业务骨干的培训。

2)坚持计划培训和临时培训相结合,以计划培训为主;系统学习和实战演练相结合,以系统学习为主;短期轮训和长期进修相结合,以短期轮训为主。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每年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战演练,检验培训成绩。演练前要明确演练目的,作好演练组织;演练后要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演练经费应纳入专项经费预算。

7.11预案的制定

1鸡足山卫生院应在本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县卫健局制定的专业应急预案,结合鸡足山镇的实际,分别组织制定、修订全镇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原因不明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应急预案。

2)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12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和卫生院负责对本级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相应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处罚。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 是指埃博拉、猴症、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 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件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影响区域。预警地区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威胁,而启动预见性预警的地区。

事件受害者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影响,而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镇党委,镇人大,镇纪委。

鸡足山镇党政办公室 ⠂ ⠂ ⠂ ⠂ ⠂ ⠂ ⠂ ⠂02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