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宾川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的
公 告
为切实规范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不断强化安全管理,努力提升县城区市容市貌,改善道路通行环境,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大队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在县城区开展车辆违停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停车秩序的区域
县城建成区内所有道路及周边人行道路、公共空间。
二、车辆停放规范要求
(一)机动车道上设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停车时一律停放至泊位内,车头要按照泊位内施划的箭头方向,不得逆向停放,不得无牌照停放。
(二)二轮摩托车、电动车和共享电单车需规范停放在人行道划定的泊位内,车头按箭头统一朝向停放,严禁无序停放。
(三)严禁长时间占用停车泊位,严禁停放僵尸车,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拖移。
(四)临时停车时,车辆应即停即走,对拒绝驶离的,依法处罚。
(五)公安交管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开展全天候巡查,一旦发现车辆违停,将依法采集违停信息,对拒不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拖移违停车辆。
三、相关法律依据
对违反规定违法停放的车辆,由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交通科技管控设备非现场抓拍与现场执法抓拍及拖移车辆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以下处罚:
(一)机动车违规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行为,依据《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给予相应处罚。
本通告由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