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宾住执法( 2024 )罚〔2〕 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吴某某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32924*******1914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
经查明,2024年9月14日,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你公司大营燃气供气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供气站点存在不同安全隐患,其中:1.气瓶摆放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2.办公区摆放杂乱,存在安全隐患;3.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区混用(在供应站内做饭)存在安全隐患。此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经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2024年9月到各乡镇燃气检查照片;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辩称:不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给予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我大队罚没款代缴账户履行行政处罚(开户名称:宾川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开户行:宾川农村商业银行中心街支行,账号:540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限你(单位)于2024年10月5日前履行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写明具体履行方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承办机构:宾川县司法局,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南苑路211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