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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檀悦府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7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宾住建罚决字【2024】第01

宾川坤元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51052319690703****

联系电话:1998715****

你单位将宾川·檀悦府(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肢解发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机关202486案调

2024年7月3日,经省住建厅检查组检查,发现宾川·檀悦府(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7月3日省住建厅检查组检查记录1份。

证明:宾川坤元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宾川·檀悦府(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单位

证据二: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合同扫描件。

证明:宾川坤元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宾川·檀悦府(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单位

2024919,本机关依法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宾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宾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宾川·檀悦府(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现对如下政处

处违法发包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以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设计的商品混凝土合同暂估价款567万元、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价款73.28万元、消防工程合同价款336.2196万元3项合计976.4996万元的百分之一玖万柒仟陆佰肆拾玖元玖角陆分(小写:97649.96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15日内持本定银云南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街支行(户名:宾川县财政局,账号:5400001222800012不缴罚款关将《中人民和国政处法》第十一的规,每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宾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29

联系人:杨亚雄   地址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99号        

电话13987247771  编码0872-67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