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宾住建罚决字【2024】第01号
当事人:宾川坤元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码:51052319690703****
联系电话:1998715****
你单位将宾川·檀悦府(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肢解发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机关于2024年8月6日立案调查。
2024年7月3日,经省住建厅检查组检查,发现宾川·檀悦府(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7月3日省住建厅检查组检查记录》1份。
证明:宾川坤元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宾川·檀悦府(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单位。
证据二: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合同扫描件。
证明:宾川坤元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宾川·檀悦府(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单位。
2024年9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宾住建罚先告字〔2024〕第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宾住建罚听告字〔2024〕第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宾川·檀悦府(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电梯设备采购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发包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以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设计的商品混凝土合同暂估价款567万元、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价款73.28万元、消防工程合同价款336.2196万元3项合计976.4996万元的百分之一玖万柒仟陆佰肆拾玖元玖角陆分(小写:97649.96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云南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街支行(户名:宾川县财政局,账号:540000122280001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宾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9日
联系人:杨亚雄 联系地址: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99号
联系电话:13987247771 邮政编码:0872-67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