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宾住执法( 2024 )罚〔3〕 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苏某某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32924*******0317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经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大队人员于2024年10月31日,现场勘验,巡查发现一大型罐车在司法局门口红绿灯处泼洒,污染路面。此行为涉嫌违反》《大理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
当事人辩称:不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大理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大理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给予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我大队罚没款代缴账户履行行政处罚(开户名称:宾川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开户行:宾川农村商业银行中心街支行,账号:540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限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5日前履行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写明具体履行方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承办机构:宾川县司法局,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南苑路211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