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宾川县“美丽县城”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地拆迁决定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县城功能,促进我县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美丽县城”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美丽县城”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9〕8号)、《宾川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宾川县“美丽县城”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宾川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宾川县“美丽县城”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地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迁范围:县城建成区范围以桑园片区、白塔片区、牛井片区、大黑树片区、太和片区、李相片区为核心,向北延伸至白羊村遗址公园,向南以全球通大道为界,向东至太和海塘湿地公园(2018年太和片区棚改范围),向西以宾川大道、旅游公路连接线县城段为界。)范围内因“美丽县城”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结构房屋,农村生产生活配套辅助用房(卫生间、厨房、畜圈房、围墙大门、农具杂物房、简易钢结构)等附属设施、地上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同时征收该范围内因“美丽县城”建设涉及的全部集体土地。
二、房屋拆迁实施部门:宾川县金牛镇人民政府。
三、土地征收部门:宾川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按照《宾川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相应片区补偿标准参照相应片区补偿方案执行。
五、征地拆迁实施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拆迁期限为60个工作日,含准备期10个工作日。
六、签约期限: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限以宾川县“美丽县城”建设项目建设时限为准。
七、限制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装修建筑物;改变房屋土地用途;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的出让、转让(买卖)、抵押、登记发证、租赁、赠与、典当、分割、合并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户口的迁入或者分户;在土地上种植林木、修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暂停对征迁范围内的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八、监督约束机制:为确保“美丽县城”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拆迁补偿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可向宾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监督部门电话如下:
宾川县纪委监委 电话:7141417
宾川县发展改革局 电话:7140451
宾川县审计局 电话:7141054
宾川县财政局 电话:7141945
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7140894
宾川县自然资源局 电话:7142620
九、其他事项:
(一)房屋拆迁实施部门、土地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各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对蓄意破坏、干扰、妨碍征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在征收拆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需于规定期限内携带房产证、土地证等有效证件与征收人协商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对于征收决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具体事宜详见《宾川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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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印发 |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