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受理范围
宾川县城规划区及全县下辖十个乡镇除金牛镇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对宾川县城规划区及全县下辖乡镇的集镇规划区外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提出初审意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四、实施机关
宾川县自然资源局。
五、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2、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3、以划拨方式提供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条件。
七、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宾川县自然资源局五楼
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南苑路205号
八、申请材料:
1、建设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范围为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等,应当提交经组织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
3、县人民政府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拟用地界线图(1:500,1:1000或1:2000带现状地形,并按宾川2000城建坐标系标明界线坐标。提交电子文档和加盖测绘单位资质章的纸质图件二份。);
6、相关部门意见(环保、交通、水利、消防、林业等);
7、特殊项目需提交其他特殊材料。
九、审批期限
办理期限:十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南苑路205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2)7142620。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宾川县自然资源局;通讯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南苑路205号;邮政编码:671600。
(二)咨询回复
来人来电咨询当即回复;来信、来函咨询 5 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持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2、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6、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附件3:××关于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函)(文本格式)
附件4:××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文本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