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范围
宾川县城规划区及全县下辖十个乡镇除金牛镇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实施机关
宾川县自然资源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城市、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条件。
七、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宾川县自然资源局五楼
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南苑路205号
八、申请材料:(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 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盖章 |
2 |
建设项目承诺书 |
原 件 |
1 |
纸质 |
申请单位盖章 |
3 |
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 以及 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
原 件 |
图纸四份 电子文件一份 |
电子 和 纸质 |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并盖章: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总平面图需在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平面坐标系为宾川2000城建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
4 |
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 |
原 件 |
纸质三套电子文件一套 |
电子 和 纸质 |
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 |
5 |
建筑面积分层面积表 |
原件 |
2 |
纸质 |
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
6 |
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 |
原 件 |
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套 |
电子 和 纸质 |
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 |
7 |
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图示意图 |
原 件 |
3 |
电子 和纸质 |
|
8 |
按有关规定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 |
原 件 |
2 |
电子 和纸质 |
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 |
9 |
公建配套协议 |
原 件 |
1 |
纸质 |
属住宅建设项目的 |
11 |
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 |
|
12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13 |
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意见和审图合格书 |
原 件 |
各1 |
纸质 |
|
14 |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
复印件 |
|
纸质 |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或《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缴费发票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免缴费证明文件 |
15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土地证、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应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 |
九、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二十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宾川县南苑路205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2)7142620
3.网络咨询。大理州宾川县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在线咨询网址:http://fw.dali.gov.cn/BCX/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宾川县自然资源局
;通讯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南苑路205号;邮政编码:671600。
(二)咨询回复
来人来电咨询当即回复;来信、来函或网络咨询5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6.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