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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生日期登记、更正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

公民首次登记出生日期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出生日期为准。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登记。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后,不得变更。确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可以更正一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编码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依据(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三)项目更正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

(一)原凭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二)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申明书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已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更正一次(含以上)出生日期的;

(四)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五)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或公民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差错的,可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更正出生日期。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