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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变更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公民姓名变更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