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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落户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家庭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

3.就业报到(登记)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6.居民身份证;

7.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8.户口迁移证。

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5项材料;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读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肄业生户口迁移按本款规定办理,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在读时户口迁移到云南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8项。

(二)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迁移证。

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不提供第3项材料。在读时户口迁移到云南省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5项。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社区集体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