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水务局
关于准予华能宾川龙口农业光伏发电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宾川中碳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出华能宾川龙口农业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2110-532924-04-01-515326)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我局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你单位华能宾川龙口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的行政许可。
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宾川县水务局关于华能宾川龙口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宾川县水务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