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云政发〔2021〕2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我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企〔2017〕6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州农字〔2014〕8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促进高原特色农业加快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宾川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或达到规模和经营指标,为宾川农业产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农资生产、销售企业,经宾川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也可列入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坚持自愿的原则。鼓励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创新能力,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可申报宾川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60%以上。
(三)企业规模。(1)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总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2)农资生产流通企业及饲料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信用记录3年内无不良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州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县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90%以上。
(八)特殊标准。申报企业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1-7项相关要求,但发展潜力较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1、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且年销售收入达200万元以上,能有力促进和带动相关新兴产业形成的企业。
2、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市场前景好,年出口创汇达4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县财政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和信用记录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经组)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组)提供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经过初审后,向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行文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二)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工科、商务、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定,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推荐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县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
(二)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由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通过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认定,并授予“宾川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适当奖补,享受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度的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并列入向州、省、国家推荐为农业产业化州级、省级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十二条 凡已认定为国家、省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不再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县级龙头企业晋升为国家级、省级和州级龙头企业后,自动退出县级龙头企业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四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监测材料报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包括: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县市财政部门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和信用记录情况证明,县税务部门提供的上缴税收和减免税收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经组提供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组提供证明)。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三)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2月,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按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
(四)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所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按季度报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县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川县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宾政发〔2013〕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