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关于适当降低除证明土地和房屋经济合同外的其他经济合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865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努力缓解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的影响,切实减轻企业经济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经研究,决定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期间,降低除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的经济合同外,证明其他经济合同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同标的额20万元及以下部分,全省各公证机构统一按每件20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合同标的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合同标的额的0.1%收取公证服务费;合同标的额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合同标的额的0.05%收取公证服务费。
二、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的经济合同及其他公证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仍然按云南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印发<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84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公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公证机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以上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涉及下调的公证事项收费标准为临时性应对措施,待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消除后,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另行通知再恢复执行云价费发[1999]18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