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大理州2023年食品安全抽
检监测工作计划》时,发现存在健康风险的问题食品,涉及我县9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宾川县杨雪海蔬菜摊销售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杨雪海蔬菜摊在宾川县金牛镇金牛商业城内销售的“青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的残留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从宾川县金牛镇新嘉源农贸市场购进了该批“青椒”8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6公斤,剩余2公斤在当天全部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青椒”已全部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杨雪海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宾川县老环家常菜馆提供就餐使用的“集中消毒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老环家常菜馆提供给消费者就餐使用的“集中消毒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从宾川县保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采购了“集中消毒筷子”30双,用于抽样检验25双,剩余5双已提供给消费者就餐使用,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进货量小,该批“集中消毒筷子”已全部被消费者就餐使用,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老环家常菜馆提供不合格“集中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宾川县鑫雁饭店提供就餐使用的“集中消毒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鑫雁饭店提供给消费者就餐使用的“集中消毒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从宾川县保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采购了“集中消毒筷子”75双,用于抽样检验25双,剩余50双已提供给消费者就餐使用,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进货量小,该批“集中消毒筷子”已全部被消费者就餐使用,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鑫雁饭店提供不合格“集中消毒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宾川县黄季丹小吃服务摊销售的“油条”、“油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黄季丹小吃服务摊在宾川县金牛镇金牛商业城内销售的“油条”、“油饼”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加工制作了该批“油条”3公斤、“油饼”6公斤,用于抽样检验“油条”1公斤、“油饼”1.2公斤,剩余部分在当天已全部销售完,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加工量小,该批“油条”、“油饼”已全部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黄季丹小吃服务摊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宾川县李雪波百货店销售的“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李雪波百货店在宾川县金牛镇城北农贸市场销售的“黄花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初从宾川县城北农贸市场一经营户处购进了“黄花菜”1.4公斤,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未向消费者出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黄花菜”未向消费者出售,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李雪波百货店销售不合格“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宾川县小家百货店销售的“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小家百货店在宾川县金牛镇白塔路12号销售的“黄花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初从宾川县城北农贸市场一经营户处购进了“黄花菜”10公斤,用于抽样检验1.28公斤,剩余8.72公斤向消费者出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黄花菜”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小家百货店销售不合格“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宾川县周琴卤品店销售的“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周琴卤品店在宾川县金牛镇城北农贸市场销售的“黄花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初从宾川县城北农贸市场一经营户处购进了“黄花菜”6公斤,用于抽样检验1.4公斤,剩余4.6公斤向消费者出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黄花菜”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周琴卤品店销售不合格“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宾川县志存百货店销售的“黄花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志存百货店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销售的“黄花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超过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初从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一经营户处购进了“黄花菜”6公斤,用于抽样检验1.3公斤,剩余4.7公斤向消费者出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黄花菜”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志存百货店销售不合格“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宾川县五洲医院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五洲医院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从宾川县民生副食品店购进了“鸡蛋”17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3公斤,剩余14公斤全部在食堂内加工食用,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鸡蛋”全部被食用,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五洲医院有限公司食堂加工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