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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8期)

发布时间:2023-02-21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大理州2022年食品安全抽

检监测工作计划》时,发现存在健康风险的问题食品,涉及我县7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彭仕兵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彭仕兵在宾川县金牛镇金牛商业城农贸市场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从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8路车站水产品批发处购进该批“泥鳅”共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1.5公斤,已销售3.5公斤,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销售量小,该批“泥鳅”已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彭仕兵销售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黄波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黄波在宾川县金牛镇城北农贸市场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开展调查,经查,2022年11月3日当事人从宾川县金牛镇新嘉源农贸市场购进该批“生姜”共10公斤,用于抽样检验6公斤,其余部分未销售,坏掉后当事人拿回家自己使用,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该批“生姜”未向消费者销售,剩余部分已被当事人自用,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黄波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陈树仙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陈树仙在宾川县金牛镇城北农贸市场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从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农贸市场购进该批“泥鳅”共2公斤,用于抽样检验1.5公斤,已销售0.5公斤,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销售量小,该批“泥鳅”已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陈树仙销售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代育云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代育云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农贸市场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BJS20170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开展调查,经查,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从宾川县金牛镇新嘉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该批“黄豆芽”共4公斤,用于抽样检验3公斤,已销售1公斤,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进货量小,该批“黄豆芽”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代育云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段琴丽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段琴丽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农贸市场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BJS20170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开展调查,经查,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从宾川县金牛镇新嘉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该批“黄豆芽”共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3公斤,已销售2公斤,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进货量小,该批“黄豆芽”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段琴丽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吴荣会销售的“辣椒(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代育云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农贸市场销售的“辣椒(青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开展调查,经查,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从宾川县金牛镇新嘉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该批“辣椒(青椒)”共10公斤,用于抽样检验6公斤,已销售4公斤,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进货量小,该批“辣椒(青椒)”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吴荣会销售不合格“辣椒(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王成志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王成志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农贸市场销售的“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开展调查,经查,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从宾川县金牛镇新嘉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该批“菠菜”共9公斤,用于抽样检验6公斤,已销售3公斤,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进货量小,该批“菠菜”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映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吴荣会销售不合格“辣椒(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