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SC-1100496003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业务手册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发布
目录
前 言................................................................Ⅱ
一、受理范围............................................................1
二、办理依据............................................................1
三、实施机构............................................................2
四、许可人员............................................................2
五、审批条件............................................................2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2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2
六、申请材料............................................................2
二、办理时限............................................................3
三、许可收费............................................................4
四、许可证件............................................................4
五、许可办理............................................................4
(一)申请...........................................................4
(二)受理...........................................................4
(三)审查...........................................................4
(四)决定...........................................................5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5
十一、许可服务..........................................................6
(一)许可咨询......................................................6
(二)办理进程查询..................................................6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6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6
(二)投诉举报.....................................................6
(三)结果处理......................................................7
附件1办事流程图........................................................8
2表单及文书......................................................9
前 言
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管理股。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宾川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三、实施机构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许可人员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审批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2)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2、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数量
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复印件1份申
请
人
自
备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原件
■复印件1份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原件
□复印件1份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复印件1份
6企业法人公章■原件
□复印件1份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地址: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97号)。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收件:http://www.ynaic.gov.cn
(二)受理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审查
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
1、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注销登记登记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证件送达
申请人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3、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周集中归档。归档时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制造许可工作流转单、审查报告、制造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窗口咨询: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97号)。
电话咨询:0872-7311080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2-7311080。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按照《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确定抽查事项,采取网络、书面、实地等检查方式,以每年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二)投诉举报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办公室电话:0872-7311628。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公司、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处理。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三)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1)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2)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3)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4)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附件1:
许可流程图
非公司法人注销登记许可办事流程图
附件2、表单及文书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注销完毕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适用情形□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注销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名 称
受理日期受理通知书文号
受 理 意 见非公司制企业公章收缴情况1.已收缴 2.未收缴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核准通知书文号
受理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在15日内对材料中
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企业各种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情形)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印章)
年 月 日
驳回通知书
:
提交的 申请,我局决定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适用于各种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