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宾川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介质要求数量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影印件。
■复印件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复印件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原件1份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
■复印件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单业务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1份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97号)。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
(2)电话咨询:0872-7311080
(3)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2-7311080。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2-7311628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宾川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注: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
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分支机构
□ 增设
□ 注销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其 他 □联络员
□投资人及出资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投资人填写)
姓 名性 别民 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电子邮箱
申请前职业状况居 所
出资方式
□1.以个人财产出资;
□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姓 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