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SC-1100496001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业务手册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发布
目录
前 言·······························································Ⅱ
一、受理范围............................................................1
二、办理依据............................................................1
三、实施机构............................................................2
四、许可人员............................................................2
五、审批条件............................................................2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2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2
六、申请材料............................................................3
七、办理时限............................................................4
八、许可收费............................................................4
九、许可证件............................................................4
十、许可办理............................................................4
(一)申请...........................................................4
(二)受理...........................................................4
(三)审查...........................................................5
(四)决定...........................................................5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5
十一、许可服务..........................................................6
(一)许可咨询......................................................6
(二)办理进程查询..................................................6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6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6
(二)投诉举报......................................................7
(三)结果处理·····················································7
附件1办事流程图........................................................8
2表单及文书.......................................................9
前 言
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管理股。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宾川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三、实施机构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许可人员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审批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开业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数量
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复印件1份申
请
人
自
备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原件
□复印件1份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复印件1份
6住所使用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1份申
请
人
自
备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营业执照》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地址: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97号)。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收件:http://www.ynaic.gov.cn
(二)受理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审查
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
1、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证件送达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窗口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3、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周集中归档。归档时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制造许可工作流转单、审查报告、制造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窗口咨询: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97号)。
电话咨询:0872-7311080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2-7311080。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按照《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确定抽查事项,采取网络、书面、实地等检查方式,以每年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二)投诉举报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办公室电话:0872-7311628。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公司、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处理。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三)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1)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2)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3)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4)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附件1
办事流程图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许可流程示意图
附件2:表单及文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住 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开业(仅限开业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
注册资金 万元经济性质
经营场所
经营期限 □长期 □ 年
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含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
分支机构名 称性 质登记机关登记类型
□法人□非法人□增设□撤销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开业、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
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主管部门
(出资人)名称
法人类型□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
证照号码
章 程□章程 □章程修正案其 他 □联络员
□法定代表人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 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仅限开业登记):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联络员信息
姓 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名 称
住 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经营方式
经 营 范 围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经营期限
备案主管部门
(出资人)
章 程
所属行业行业代码
受理日期受理通知书文号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核准通知书文号
受理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在15日内对材料中
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企业各种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情形)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准予登记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印章)
年 月 日
驳回通知书
:
提交的 申请,我局决定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适用于各种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