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宾川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三、实施机关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个人独资企业因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介质要求数量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影印件。
□复印件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复印件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原件1份
■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申领的所有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
注: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97号)。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
(2)电话咨询:0872-7311080
(3)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2-7311080。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2-7311628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宾川县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许可流程图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许可流程示意图
附件2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已注销完毕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适用情形□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无债权债务□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