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SC-1100500001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业务手册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1
二、适用对象1
三、办理依据1
四、实施机构1
五、许可人员1
六、许可条件1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1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1
七、申请材料2
八、办理时限2
九、许可收费2
十、许可证件2
十一、许可办理2
(一)申请2
(二)受理3
(三)审查及决定3
(四)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4
十二、许可服务4
(一)许可咨询4
(二)进程查询4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5
十四、投诉举报5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5
(二)投诉举报途径5
(三)投诉举报范围5
(四)投诉举报受理条件5
(五)投诉举报的处理5
十五、附件7
(一)许可流程图7
(二)表单及文书8
前 言
开展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管理股。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宾川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
二、适用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
三、办理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第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四、实施机构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法定登记机关。
五、许可人员
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商登记业务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文件以及云南省工商登记业务系统等。
六、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性内容不符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七、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
形式数量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2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自备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自备申报制地区按当地办法办理
4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原件
复印件
1份许可部门
5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自备
6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1份自备
7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需提交)原件
复印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提交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属于台湾农民的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需提交)原件
复印件1份名称预先核准核发部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办结。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营业执照》。
十一、许可办理
(一)申请
1.收件
接收方式:窗口接收,窗口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材料清单责任。
接收地址: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97号)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登记
申请人提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的,各接收窗口受理人员应对申请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材料名称等内容予以登记。
3.收件凭证
各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办理期限等内容。
4.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各接收窗口受理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各窗口受理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
2.补正补齐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三)审查及决定
实行“审核合一”制,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作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打印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当场登记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未能当场登记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3.归档
发出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受理人员应将注册登记所有文书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立卷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准予登记通知书、审核表等。
4.决定公开
营业执照打印后,决定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开登记信息,供公众进行查询。公开网址为:http://yn.gsxt.gov.cn,公开信息应包括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
十二、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窗口咨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电话:0872-7311080,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进程查询
1.窗口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向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进行现场查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由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该申请事项接收窗口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查询电话:0872-7311080,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进行查询。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每年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登记机关每年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和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将符合列异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十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办公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三)投诉举报范围
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2)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有明确的违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2)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五)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查阅处理结果的,应允许;
6.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十五、附件
(一)许可流程图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
申请人登记机关窗口登记机关审核员
(二)表单及文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目 录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1.5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
2.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2.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
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
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2 受理通知书
3.3 不予受理通知书
3.4 准予登记通知书
3.5 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其他类文书格式
4.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4.5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saic.gov.cn)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申请类1.1(共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1.
2.
经营者姓 名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1.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1.2(共3页)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姓名性别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状况
名称
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字号)1.
2.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地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______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人)资金数额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1.2(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申请类1.2(第3页)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10.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类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托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 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不同意□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后的□中打√。
审核类2.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经营者姓名
核准名称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
准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审核类2.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
经营者姓 名性 别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名 称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______
从业人数 (人)资金数额 (万元)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
准
意
见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归档日期
通知类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个体名预核字〔 〕第 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 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
以上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登记机关准予开业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户名称正式生效。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通知类3.2
受理通知书
( )个体登记受字〔 〕第 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登记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通知类3.3
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个体登记不予受字〔 〕第 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通知类3.4
准予登记通知书
( )个体登记准字〔 〕第 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您领取/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除外)。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开业、变更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通知类3.5
不予登记通知书
( )个体登记驳字〔 〕第 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登记。理由如下:
。
如对本不予登记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和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其他类4.1(共2页)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名 称
经营者姓名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种类、数量正本 □ 副本□ ( )份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原因遗失 □ 公开作废声明□(原件附后)
毁损 □ 毁损证明 □(原件附后)
其他 □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
准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4.1(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须知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3.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的,选择“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原因”一栏中的“其他”选项。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6.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其他类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名称
经营者
核准日期
发照情况 正本 □ 副本□ ( )份
领
取
人签字发
照
人签字
日期日期
电话备注
归档日期归档人
归
档
情
况
备 注
其他类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照 片
粘贴处
文化程度职业状况
住 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香港居民身份证件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1.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
澳门居民身份证件1.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须选择提交一种;
3.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4.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其他类4.5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照 片
粘贴处
文化程度职业状况
住 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其他类4.5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照 片
粘贴处
文化程度职业状况
住 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台湾农民身份证明
文件名称文件编号
注:1.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大陆的相关信息;
2.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
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