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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公安局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全面消除枪爆隐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枪爆等危险物品主要指枪支(军用枪、民用枪、非制式枪)、弹药(军用子弹、民用子弹)、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索类、震源弹、黑火药、TNT等)、易制爆物品(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硫磺、铝粉、高锰酸钾等)、各类炮弹(航弹、地雷、手榴弹、气象火箭弹等)、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

第三条 对非法持有、走私、制造、贩卖、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视情对举报人给予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四条 对制造、贩卖、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视情对举报人给予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五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一)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奖励;

(二)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对举报人给予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三)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对举报人给予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四)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对举报人给予奖励500元至2000元;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元以下奖励。

(六)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元以下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信函、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七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于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由办案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后兑现奖励经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并及时查证核实。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对实名举报的属地公安机关必须将核查情况进行反馈;同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的及时予以查处;举报人领取奖金,由公安机关专人负责核对信息无误后,立即按当事人提供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宾川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宾川县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宾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收,邮政编码:671600;

举报电话:110 0872-7310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