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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6年全县政府债务限额议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9-2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6年全县政府债务限额议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2016年全县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中央、省、州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对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高度重视。我县严格按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县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具体做法为:每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政府。省人民政府依照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州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代为举借。
    二、按照程序确定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一)清理核实2015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为做好2016年我县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限额管理工作,县财政对我县2015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核实。截至2015年底,全县政府债务(即审计口径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9.36亿元(其中:存量债务6.39万元,政府债券2.97万元)。另外,政府或有债务(包括审计口径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883万元。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500万元,占56.6%;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383万元,占43.4%
   (二)确定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2015年,根据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全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核定我县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为12.1亿元。按债务性质分:一般债务10.8亿元,专项债务1.3亿元。
2016年,州财政新增我县债务限额1.04亿元(其中:扶贫开发债务限额0.50亿元),并要求新增债务资金重点用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扶贫开发、棚户区改造、教育等关系全县和区域发展的瓶颈短板项目,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扶贫开发债务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
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余额的限额。因此,我县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3.14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1.84亿元(含扶贫开发债务限额0.50亿元),专项债务1.3亿元。
(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2016年全县政府债务限额
州政府在州人大批准债务总限额的基础上,核定我县2016年末政府债务限额为13.14亿元。按照新预算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规定,各级政府在确定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建议2016年全县政府债务限额为13.14亿元。
三、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限额管理后,将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又要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一)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一是严格举债程序。县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在预算之外举借任何债务。县政府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决算草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是分类纳入预算。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针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统一发行一般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一般债务中到期需偿还的部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针对土地储备、收费公路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专项债券中到期需偿还的部分,应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的,如收储土地未能按照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实现后立即归还。
    三是积极偿还债务。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没有项目收益的债务,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有一定项目收益的债务,其对应收益要纳入预算,统筹用于偿还债务。对部门和单位为自身利益举借的债务,由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自身支出等措施偿还。另外,推动有经营收益且现金流充足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市场化转型改制,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政府通过PPP方式和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二)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目前,中央参考国际上衡量政府债务风险做法,将债务率不超过100%的水平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最高不超过地方综合财力水平。同时,考虑到各地财政状况不同,具体确定分地区的债务率指标时,除考虑各地综合财力外,还要考虑各地扣除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及债务付息等刚性支出后的可偿债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各地的债务风险水平,并通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或有债务代偿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后,还将补充资产负债率等指标。风险指标及预警结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依法公开。
    我县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为控制债务风险,一方面,将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在35年的时间内,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将债务风险指标调整到警戒线以内。另一方面,与当前稳增长相结合,通过控制债务增长速度低于财力增长速度,实现风险逐步缓释。
    (三)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按照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要求,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一是加强人大对同级政府举债的审批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二是加强领导监管。把政府债务管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部门领导干部政府债务管理责任的考核。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债务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加大对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举债或担保的,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偿还,并按照新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以上是关于2016年全县政府债务限额议案的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