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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药)罚20247

当事人:xxx、男、x族、xx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宾川县xxx农资经营店负责人,现住宾川县大营镇。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案,经宾川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

2024年7月19日,xxx销售并亲自送货到xxx家的70瓶30%苄氨.乙烯利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18xxxx、生产日期:20220521、质量保证期2年。依据xxx使用该农药后的空瓶【其中生产日期为:一、20220521有42瓶、二、20220616有13瓶、三、4瓶无瓶盖)、执法大队已抽样取证2瓶(生产日期:20220521),共计61瓶30%苄氨.乙烯利农药】。证明xxx2024年7月19日收到该农药时已过期,你销售过期农药的经营行为属实。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属经营劣质农药。2024927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宾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宾农(农药)告〔2024〕7号。告知了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五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以上送达文书有《送达回证》为证。至2024年11月27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4年12月2日,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审签后,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宾川县xxx农资经营店负责人xxx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6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5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你凭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宾川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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