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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药)罚20246

当事人:xxx、男、x族、xx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宾川县宾居镇乌龙坝村委会农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案,经宾川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

2024年9月3日,接我局袁玉齐副局长审签的案件移送函:《云龙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交宾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宾川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据案件移送函内容,于2024年9月5日,到宾川县宾居镇乌龙坝村委会xxx家中进行调查。经调查,xxx在家中经营农药,且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对当事人询问,xxx2022年从祥云县祥城镇销售农药的xxx处购进敌草快农药15件,规格:12瓶/件、1100毫升/瓶,进货价:180元/件,销售价200元/件,自己使用7件,对外销售8件,销售收入1600元;2023年分两次从xxx处购进克无踪敌草快20件,,规格:12瓶/件、1100毫升/瓶,进货价:175元/件/10件,170元/件/10件,销售价200元/件,自己使用11件,对外销售9件,销售收入1800元。本案货值金额为7000.00元元,违法所得为3400.00元。案件移送函中《云龙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指出,上述两个农药未检出有效成分。2024年9月12日,xxx将使用后剩余的半瓶敌草快农药(约800ml)送到宾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该农药是xxx从xxx处购进。该农药信息:38%2甲.敌草快,农药登记证号:PD2017xxxx,规格:1100ml/瓶,生产日期:2022.05.02,河北特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除草剂。经中国农药电子查询服务系统查询,该农药登记证号是xxxxxx有限公司登记的500克/升甲基硫菌灵杀菌剂。38%2甲敌草快农药无农药登记证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上述两个农药产品为假农药。

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的2个农药(1.敌草快、2.克无踪敌草快)属假农药。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经营农药存在两种违法行为。202495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以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以下证据证实。一、云龙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附件:1.云龙县公安局涉嫌违法线索移送书;2.xxx第一次至第七次询问笔录扫描件共4页;3.涉案农药鉴定意见书及鉴定通知书共110页;4.涉案农资店经营者询问笔录及接受证据材料4页。)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四、询问笔录共1份3页。五、扣押的农药(38%2甲.敌草快1瓶。注:已使用过,剩余800ml左右。)六、现场检查照片共10张。七.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799的农药信息查询结果。扣押了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农药。制作的执法文书及提取的证据等材料均有当事人签名确认。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2024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宾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宾农(农药)告〔2024〕6号。告知了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五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以上送达文书有《送达回证》为证。至2024年10月16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据:1.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三项规定:“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鉴于xxx经营假农药属初次违法,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且主动将自己使用剩下的原包装半瓶敌草快农药(约800ml)交宾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积极配合宾川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本机关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2024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机关审签后,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三项规定,本机关(责令xxx停止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扣押的假农药;【使用后剩余的半瓶敌草快农药(约800ml)】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84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你凭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宾川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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