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划定和规范管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意见
为有效控制中心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8〕44号)、《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7号)和《大理州人民政府印发大理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57号)和《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川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宾政发〔2019〕33号)的要求,研究起草了《划定和规范管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8月21日前书面反馈宾川县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宾川县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周爱军,联系电话:(0872)7141949
地 址:金牛镇建青巷33号
邮 编:671600
传真:(0872)7148076
邮 箱:892445813@qq.com
附件:《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和规范管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宾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和规范管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县县城部分区域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县城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东至金川路、南至全球通大道、西至佛都路、北至宏强路折往金叶路等建成区域的核心区(不含道路边界),总面积2.5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三、禁用区域管理
(一)禁用区域内,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应急、抢险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在用国Ⅲ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禁用区域内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特此通告。
附件:宾川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2020年8月 日
附件:宾川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控制区范围:东至金川路、南至全球通大道、西至佛都路、北至宏强路折往金叶路建成区域的核心区。总面积(不含道路边界):2.5平方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