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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2-26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宾川县禁种铲毒工作,有效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罂粟(俗称大烟)”、“大麻(俗称麻籽树)”均是国家明令禁种的毒品原植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五、按照“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要知晓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自觉做到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不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不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在约束好自己行为的同时,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六、对包庇、纵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员,将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禁种铲毒工作人员或者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打击处理。

举报电话:110、0872-7311717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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