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大理州2022年食品安全抽

检监测工作计划》时,发现存在健康风险的问题食品,涉及我县5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宾川分公司销售的“白芹”、“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宾川分公司销售的“白芹”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姜”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从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采购了“白芹”9公斤、“姜”7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白芹”2.94公斤、“姜”2.75公斤,剩余“白芹”6.06公斤、“姜”4.25公斤全部在当天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是生鲜蔬菜,该批“白芹”、“姜”在当天已全部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宾川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白芹”、“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周林波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周林波在宾川县城北农贸市场内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2日从宾川县青年路康清波香蕉批发处采购了24公斤“香蕉”,其中用于抽样检验2.65公斤,剩余21.35公斤全部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采购量小,该批“香蕉”已全部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周林波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王丽梅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王丽梅在宾川县城北农贸市场内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从宾川县大新村农贸市场购进了25公斤“韭菜”,其中用于抽样检验3公斤,剩余22公斤全部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采购量小,该批“韭菜”已全部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王丽梅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殷艳丽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殷艳丽在宾川县新嘉源综合市场内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从宾川县批发了11公斤“香蕉”,其中用于抽样检验2.5公斤,剩余8.5公斤全部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采购量小,该批“香蕉”已全部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殷艳丽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杨应梅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杨应梅在宾川县城北农贸市场内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从宾川县新嘉源综合市场批发了10公斤“生姜”,其中用于抽样检验3公斤,剩余7公斤全部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采购量小,该批“生姜”除抽样检验以为,全部销售给亲戚家已作药用,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杨应梅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