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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组织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次数:   【字体: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理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1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大理州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机改发20181号)、《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197)《中共宾川县委关于深化全县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宾发20191号)和《宾川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宾川县深化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宾机改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是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州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强化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督察等。

(二)负责牵头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和监测考核规划执行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承担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工作。

(三)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落实全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核查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执法监测工作。开展执法监测,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承担相应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按照省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二)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对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开展责任追究。

(十三)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

(十五)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四、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工作,组织抓好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落实。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对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开展责任追究。

(三)综合。组织起草全县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全县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法规宣教。组织起草全县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及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五)科技与财务。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

(六)自然生态保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生态文明建设。负责全县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规划执行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承担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县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水生态环境。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土壤生态环境。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大气环境。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一)固废及辐射环境管理。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二)行政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有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三)生态环境监测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承担相应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按照省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十四)人事(党建办公室)。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系统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工作党群工作。

(十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县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统筹打好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洱海保护治理和流域转型发展相关工作。

  五、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应需编制20,其中行政编制19名,工勤编制1名(原宾川县环境保护局实有编制9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设1名,分局副局长3名。

  六、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办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七、宾川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一并上收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承担,具体工作接受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领导,其领导班子成员由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任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意见。宾川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支持配合全县生态环境执法,形成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承担相应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任务。

 八、宾川县生态环境监察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承担,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内县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宾川分局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部署,强化属地生态环境执法。

 九、 办公地址

宾川县金牛镇建青巷33号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夏季上下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下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2-7148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