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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宾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宾政规〔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0年以来,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大理州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健全完善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体系。但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多年来,一直缺乏本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和配套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宾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规﹝2021﹞5号),结合宾川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特点,制定了《宾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措施和特点

《办法》共34条,是在国务院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宾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对办法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缩小了县财政部门、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如《办法》第20条,将“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总计在省办法5000万元以上,州办法200万元以上由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报人民政府审批”,修改为“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原值总计在60万元(含)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报人民政府审批”。

(二)进一步明确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各自的职能职责。如《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第七条,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第八条明确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九条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十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

三、《办法》的制定程序说明

2020年11月,宾川县财政局牵头,对全县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了调研,并充分借鉴了大理州州本级及其他县的经验做法,于2021年12月完成《宾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初稿)》撰写。我县通过发放问卷调查的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印发了征求意见的通知,共收集到37个单位的反馈,均无修改意见。

为确保《宾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发程序规范、合法有效,报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州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到我县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根据各位专家的意见建议,县财政局认真修改,形成了《宾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审稿)》,通过县司法局法律审核后,报请宾川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后,报请中共宾川县第十三届委员会第40次常委会审定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综上所述,《宾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起草编制的,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协调一致,互不抵触。

四、文件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公布日期是2022年6月2日,实施日期是自2022年7月2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宾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