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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8   浏览次数:   【字体:

聚焦保市场主体稳就业

社会保险缓缴持续发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着力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近日,我省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实施范围,并继续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为困难企业增信心、稳预期,有效对冲疫情影响,为我省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在落实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将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纳入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实施范围,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行业达到22个。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新增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二、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5月至2022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已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于期满后延续申请缓缴至202212月。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12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5月费款的,可从6月申请缓缴。

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持力度

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

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并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1231日。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1231日。

四、简化困难企业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依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保费。

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可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按照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进行审核,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逾期未补缴企业,将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切实保障职工参保权益

缓缴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为其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

缓缴期限内,参保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为其足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文件: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

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