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推进宾居镇政府信息公开,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宾川县宾居镇编制了《宾居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在宾川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c.gov.cn),或镇政府公开栏、新闻媒体、明白卡等载体上予以主动公开。
2.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急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其他事项一般情况下及时公开,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日。
属在镇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以信息时效为限确定信息的网上留存期限。
3.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镇政府主动公开以外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镇政府申请获取。镇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可能危害公众利益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
4.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宾川县宾居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办公地址:宾川县宾居镇人民政府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873-7326696
(5)通信地址:宾川县宾居镇人民政府
(6)邮政编码:671606
(7)电子邮箱:bcbjxc@163.com
(三)公开程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5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宾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宾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http://www.bc.gov.cn/dlsbcx/c102102/ysqgk.shtml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1下载。
3.电子政务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邮件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直接投递电子政务邮箱bcxzfb@dali.gov.cn至本机关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1下载。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传真号码0872-714329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1下载。
5.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供。
二、依申请公开
1.网络申请
申请人在宾川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电话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当面申请。受理机构受理时,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4.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确认,并在登记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5.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的通知要求执行。
6.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