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宾川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宾川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夯实城镇燃气行业领域安全基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进一步厘清我县城镇燃气行业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推动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建立宾川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增强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经营、使用、运输、输送存储等环节安全风险隐患,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镇燃气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构建“县、乡镇、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形成乡镇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好燃气安全生产的乡镇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业务监管责任、主管部门行业监督指导责任,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设施、设备、器具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共同推动燃气行业安全发展。
三、健全完善燃气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一)落实燃气安全属地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镇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管,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工作推动落实,实行网格化管理,构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开展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理常识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提高居民和商户安全用气意识。定期对乡镇辖区范围内燃气经营场所(如燃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进行安全检查,对餐饮等商业用户及居民用户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用户规范使用燃气。排查燃气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如管道、阀门老化损坏等,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收集整理乡镇燃气安全相关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配合进行处置,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按照相关规定,参与乡镇燃气经营站点的设置审核工作,对乡镇内临时燃气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落实县级部门监管责任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燃气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编制宾川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依法依规进行消防验收管理,对燃气设施工程验收合格情况进行备案。负责制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持续开展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推进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严厉打击本系统内燃气违法犯罪行为。
2.县应急管理局(县安委办):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城镇燃气经营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负责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压力阀门、压力仪表、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健全完善信息查询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备案气瓶定期检测,对超期服役气瓶强制报废,对未备案和未经检测气瓶实施查封、扣押,对非法充装及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液化气充装站储存、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掺混二甲醚销售行为。负责对燃气器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及配件等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4.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对燃气经营、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执行技术标准情况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开展燃气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5.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商业综合体、餐饮服务业(饭店、酒店、餐饮、食堂等)场所燃气储存、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及联动装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侵占或破坏燃气设施、盗用燃气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城镇燃气经营领域“黑供气点”。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对运输燃气的企业、人员和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县鸡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鸡足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并配合其他行业部门强化行业监管。
9.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场所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本系统内燃气违法犯罪行为。
1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医办养结合机构等场所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本系统内燃气违法犯罪行为。
11.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含幼儿园)、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本系统内燃气违法犯罪行为。
12.县自然资源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及燃气企业开展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工作,并按要求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相关许可要求建设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13.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加强用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燃气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14.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县星级酒店、宾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机构和一般性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星级酒店、宾馆等场所的燃气储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5.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城镇燃气气源供应保障工作。制定或调整居民燃气销售价格及燃气管道配气价格。
1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政府投资城镇燃气项目的财政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7.县民宗局:负责对全县宗教活动场所、寺庙场所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教育培训,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积极参加省州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培训。开展企业“三级教育”,不断提高企业人员业务素质。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比例提取安全费用,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装备,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4.加大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设备)巡查、检测力度,提高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健全完善联动执法机制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管、阀、气瓶等压力容器的销售使用监督检查,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打击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违法违规行为。
(三)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乡镇人民政府及燃气经营企业,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对辖区内及主管领域内燃气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五、加强燃气项目和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燃气工程项目管理
1.规范燃气工程项目审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燃气发展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规范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审批,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履职,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消防验收备案以及专项审查等职责,并发放许可证书或审查意见,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先建后批。
2.强化燃气工程备案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将竣工验收合格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3.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市政、供水、供电、排水、交通、建筑、通信、物探等建设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作业管控,制定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的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威胁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查处危害或破坏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对损坏管道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燃气用具市场管理
1.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向经营者普及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燃气用具及配件产品执行的最新国家标准,引导经营者正确认识产品铭牌标识,及时索取国家安全标准证书,做好进销货台账管理,履行查货验货索票索证,落实销售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检查执法,对全县销售市场开展地毯式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商户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钢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问题管”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要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钢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三)强化用户燃气设施管理
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居民用户应当使用带熄火保护灶具、燃气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灶前燃气自闭阀门。商业用户应当安装强排风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灶具熄火保护装置、过流和泄漏切断装置,并确保装置正常使用。
六、建立保障机制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宗局、县鸡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宾川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会议或实行集中办公。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采取工作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信息互通,各相关部门及时联合处理,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责任编辑: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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