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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公共洗手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8日
  • 来源: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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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宾川县公共洗手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司行社)

《宾川县公共洗手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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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宾川县公共洗手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常态化抓实爱国卫生“洗手设施全配套”专项行动,做好公共洗手设施“建、管、用”各环节工作,实现洗手设施“因地制宜、风貌协调、美观大方、方便适用、节约环保、质量达标、经久耐用、管理到位”的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使用方便、设施齐全、卫生达标的公共洗手设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宾川县城镇公共区域内洗手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洗手设施,是指在城镇公共区域内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洗手设施,包含单位自建并对外开放的洗手设施。

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公共洗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体育、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商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洗手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镇区域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等经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第七条鼓励公共洗手设施建设突出地方特色,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八条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应充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乡融合发展、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园广场及市政道路建设等进行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第九条公共洗手设施应当按照《云南省公共洗手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大理州推进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洗手设施方案指导图集》等要求建设,配套建设的公共洗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涉及行政审批的公共洗手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并联审查审批,简化行政许可流程,加快建设进度。

第十条应当设置公共洗手设施的场所:

(一)学校、医疗机构、集贸市场、公园广场、客运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室内公共场所8大重点区域。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室外区域。

(三)人流密集和人民群众有洗手需求的公共场所,如银行、电力、邮政等营业网点。

(四)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设置公共洗手设施的场所。

第十一条公共洗手设施分为卫生间附属式、便捷实用式、建筑小品式。

第十二条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要求:

(一)学校。在学校教学楼、宿舍、食堂、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主要、次要出入口及公共休息区域宜科学合理配置不少于1个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学校内洗手设施水龙头配置数量应满足“每个水龙头服务人数不超过50人”的要求。

(二)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主、次要出入口、内部广场、休闲庭院等室外公共区域和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餐厅等公共建筑主要、次要出入口及每层公共空间固定位置宜增设不少于1个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日门诊量5000人以上的,每个位置配置4个成人和1个儿童洗手设施;日门诊量 1000人至5000人的,每个位置配3个成人和1个儿童洗手设施;日门诊量1000人以下的,每个位置配置2个成人和1个儿童洗手设施。

(三)集贸市场。根据市场规划布局在市场出入口、经营楼层出入口、农贸市场各分区等区域合理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四)公园广场。在各类城市公园、街头绿地、滨河步道、休闲广场、健身场地、步行街区等供人停留休憩和休闲活动的城市开敞空间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城市公园、街头绿地、休闲广场公共洗手设施在人流量较大的区域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米,健身场地、步行街区等供人停留休憩和休闲活动的城市开敞空间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

(五)客运站(码头)。在客运站(码头)入口前广场、出站口、客运站候车区和码头候船区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一级客运站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6个感应式水龙头,二级客运站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4个感应式水龙头,三级客运站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2个感应式水龙头。客运码头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4个感应式水龙头。

(六)旅游景区。在景区内和景区游客中心室外广场、主要游览道路一侧、重点观景平台和景观节点等人流聚集的休闲游览开放空间和所有旅游厕所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旅游景区公共洗手设施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米。

(七)高速公路服务区。在停车区、公路沿线加油站和城镇建成区加油站等区域单独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高速公路每个中心服务区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10个感应式水龙头,每个普通服务区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6个感应式水龙头,停车区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4个感应式水龙头。

(八)室内公共场所。在商场(商业街)、中型以上餐饮单位(餐饮街)、超市、影剧院、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室内公共场所的主、次要出入口、中庭广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服务半径小于500米的公共卫生间内洗手台可纳入该区域洗手设施)。

第十三条公共洗手设施至少应包含感应式水龙头(设置有困难的可采用其他非接触式水龙头)、洗手池、垃圾桶等,有条件的场所可增加洗手液、擦手纸、干手器、消毒液、七步洗手法宣传画、面镜等。其中在县城建成区的医疗机构公共洗手设施必须配备洗手液,缺水、高寒等地区可根据群众需求因地制宜设置免水手部清洁设施。

第十四条公共洗手设施应设置洗手引导标识、醒目且规范的标识标牌及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内容应包括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并在适当位置张贴爱国卫生运动、科学洗手、节约用水、节约用纸等宣传画。

第十五条洗手设施供水水质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加强盥洗废水排放去向管理,避免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公共洗手设施的管理维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企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已投入使用的公共洗手设施要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其他区域配建的洗手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要求加强维护和保洁工作。

第十七条公共洗手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按照“有水、有电、有人管、无味、无垢、无尘、无积水”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及卫生保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洗手设施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八条公共洗手设施管理要求:

(一)定时巡检、维护,保存相关检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

(二)水龙头出水正常,下水管道和排水排污管道畅通。

(三)各种服务设施、标志标牌完好。

(四)无障碍设施及其他功能性设施安全、完好。

(五)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

第十九条公共洗手设施制度管理要求:

(一)按照公共洗手设施管理责任分工,严格落实保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员。

(二)保洁员要熟悉公共洗手设施保洁的相关要求,掌握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

(三)保洁员应佩戴标志、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从事保洁工作,按规定要求对公共洗手设施进行保洁,发现故障、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条公共洗手设施保洁要求:

(一)公共洗手设施周边环境整洁。

(二)公共洗手设施保洁每天上午、下午应各不少于1次,并同步开展消毒工作。

(三)公共洗手设施使用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垃圾箱做到日产日清。

(四)水龙头、台面、面镜的水剂、雾气或污物应及时清擦,抹布等保洁用品污染时应及时清洗或更换。

(五)其他器具及服务设施等每日应擦拭不少于1次。

(六)灯具、电器和插座等应采用干抹布及时清理表面灰尘、蛛网等。

(七)发现虫、蝇应及时采用环保低毒方式灭杀并清理表面污染。

第二十一条公共洗手设施监督检查要求:

(一)县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并定期监督检查,每月应不少于1次,并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确保发现问题得到逐一整改。

(二)具体负责人应定期进行检查,每周不宜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应按照公共洗手设施维护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破坏公共洗手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调整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县级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一部手机游云南”或“城市智慧管理”APP平台的信息采集和上线定位工作,把公共洗手设施信息和坐标录入平台,方便群众快速查找就近洗手设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洗手设施实行免费供社会公众使用。

第二十五条公共洗手设施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共洗手设施管理使用规定,文明使用洗手设施。公共洗手设施使用规定应当列明下列禁止行为:

(一)在公共洗手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二)乱扔杂物、乱扔烟蒂、乱扔擦手纸等。

(三)向洗手盆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损坏、盗窃公共洗手设施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将公共洗手设施的设施、水电等资源移作他用。

(六)其他不文明的使用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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