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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宾川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1日
  • 来源: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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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宾川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宾川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929

    (此件公开发布)

宾川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通〔20206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县城建设以及“幼有所育”的决策部署,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2020年,我县至少储备并筛选编报1个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到2025年,我县至少建成1个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90%,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推进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的有效落实

(一)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和科学养育指导

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女方产假、生育假、男方护理假等规定。保障职工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完善母婴设施建设。在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加强社会宣传,普及育儿知识,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采取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计生协会、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积极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实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支持农村地区新建或利用闲置房产等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以及服务和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与共建共享。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做好对示范性托育机构的项目争取和申报。(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开展示范创建评估活动,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的作用。(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托育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育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幼儿照护或托育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育班服务点。新建、改建及扩建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育班资源供给。(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或居住集聚区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附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认真做好注册登记和备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相关工作,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州要求,及时制定出台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县教育体育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各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并积极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严防发生安全事故。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提高。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要切实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保障体系

(一)强化土地供给。县自然资源局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当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人行宾川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为顺利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加快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要素保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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